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救助对象分城市救助对象和农村救助对象。
第六条 城市救助对象是指常住在本县的非农业户口居民,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
(二)因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无能力治疗,符合重大疾病救助规定的;
(四)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致贫,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品学兼优的困难家庭学生;
(六)生活困难的城镇退役士兵;
(七)无房或住房为危房的困难家庭;
(八)符合法律援助的困难家庭;
(九)有劳动能力的失业困难家庭成员。
第七条 农村救助对象是指常住在本县的农业户口居民,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政策规定符合享受五保待遇的五保户;
(二)未享受五保待遇,因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孤寡残疾人员;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无能力治疗,符合重大疾病救助规定的;
(四)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致贫,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品学兼优的困难家庭学生;
(六)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退伍军人;
(七)无房或住房为危房的困难家庭;
(八)符合法律援助的困难家庭;
(九)有劳动能力的失业困难家庭成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城乡社会救助执行全县统一规定的标准。
(一)城市救助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四)、(六)款规定的,可申请城市低保救助,保障标准按具体规定执行;
(二)农村救助对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施行五保户救助,符合第(二)、(四)、(六)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农村特困户救助,由民政部门按生活困难情况和实际需求给予相关救助。农村低保启动后,按农村低保救助程序纳入农村低保;
(三)城乡救助对象可申请重大疾病救助,城市户口人员救助标准按《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执行,农村户口人员按《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牧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