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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
(巴政发〔200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社会救助办法》已经2007年1月24日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社会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县城乡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困难大学生救助暂行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牧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五保户供养暂行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困难群体住房补助暂行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困难群体冬季取暖救助暂行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困难人员司法援助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困难人员就业优惠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以保障城乡特困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就医、取暧、教育、住房、司法、就业及其他保障为目标,规范救助程序,完善救助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 实施城乡社会救助,是各级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的公益性帮扶活动。提倡公民和其它社团组织以不同形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城乡救助受理、核准、审批、管理工作,受理救助对象的来信、来访、投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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