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
1、农牧区贫困农牧民合作医疗统筹金由县财政承担;
2、农牧区特困农牧民合作医疗统筹金由县民政局承担。
十二、花园乡南园子村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建设
1、示范点建设规划、设计由县建设局负责;
2、示范点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居民办理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手续只收取工本费;
3、示范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由县人民政府配套建设;
4、在示范点建设楼房的居民,按自治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予以补偿,并可享受建筑工程总价40%的补贴;
5、在示范点建设平房的居民,按自治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予以补偿,并可享受建筑工程总价25%的补贴。
十三、海子沿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1、工程主管网铺设及农牧民自来水入户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2、工程的组织实施由县水利局、海子沿乡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3、工程覆盖范围内的贫困农牧民饮用水水费由县财政承担。
十四、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养殖小区建设
1、小区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
2、小区建设规划、设计由县建设局负责;
3、小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由县人民政府配套建设。
十五、湖滨景观区经济适用房等重点建设
1、湖滨景观区经济适用房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土地划拨等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并采取“零”利润开发、大宗建材集中招投标采购等措施,降低工程造价。
2、凡集中拆迁区域内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困难户(以民政局和扶贫办登记在册为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特困户(以民政局及扶贫办登记在册为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每平方米补贴300元;下岗职工且没有新的固定职业的,夫妻双方一方下岗的,购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补贴200元;夫妻双方均下岗且无新固定职业的,购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补贴300元。
3、集中拆迁区域外持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补贴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