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新建标准棚、采取舍饲圈养方式养殖牲畜的育肥大户,由县财政给予每棚1000元的补助资金。
六、农畜产品销售协会和经纪人队伍建设
1、对组织销售牲畜数量在1000头(只)-5000头(只)的协会或经纪人,经县畜牧兽医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奖励资金2000元;
2、对组织销售牲畜数量在5000头(只)-10000头(只)的协会或经纪人,经县畜牧兽医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奖励资金4000元;
3、对组织销售牲畜数量在10000头(只)以上的协会或经纪人,经县畜牧兽医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奖励资金6000元;
4、对专业协会或农牧民经纪人组织开展农畜产品销售活动的,在县媒体上一定时间内免费刊登电视广告,并协调免收县域303省道过道费;
5、对种植大路性蔬菜3亩以上、亩均产值达5000元且自行销售的农户,经县农业局核实认定后,以种植3亩地为基点,由县财政按每3亩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劳务输出
1、对组织输出劳务规模在100人以上、务工时间连续6个月以上、稳固率在85%以上的农村基层组织、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经县劳务输出机构核实认定后,年终由县财政给予奖励资金3000元;
2、对组织输出劳务规模在300人以上、务工时间连续6个月以上、稳固率在85%以上的农村基层组织、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经县劳务输出机构核实认定后,年终由县财政给予奖励资金5000元。
八、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1、各乡镇场区登记在册的空壳村选定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经县委组织部筛选审定后,按每个项目地区配套2万元、县财政配套1万元的标准下拨项目发展资金;
2、对完成当年村级集体经济增收任务的行政村,经县委组织部、县农经局核实认定后,从村集体经济年收入中拿出10%用于奖励村组干部。
九、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1、列入自治县农村土地流转试点方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大户和种田能手,经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每亩30元的补助:
(1)通过土地流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至少三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