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土地流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至少三年以上的;
(2)在流转土地上杜绝掠夺式经营,并增加水利设施、平整土地、改良土壤等投入,使流转土地保值增值的;
(3)按照自治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种植马铃薯、大麦、饲用玉米、苜蓿、大路性蔬菜等农作物,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原料和牛羊育肥、奶牛养殖提供饲草料的;
(4)农作物产量较高、种植效益较好的(马铃薯亩均产量3000公斤、大麦亩均产量350公斤、饲用玉米亩均产量4000公斤、苜蓿亩均产青干草500公斤、大路性蔬菜亩均产值5000元)。
2、自2007年2月1日起,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经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农户每亩30元的补助。
3、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中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农户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后报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核定。
4、对配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种植大户,县人民政府将在农业用水调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安排、节水型设施(喷灌、滴灌、防渗渠道)配套、农机具使用等方面给予倾斜。
九、农村土地流转的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一)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土地流转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方应责成受让方修改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并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可请求依法解除合同;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合同约定,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2、土地流转期限超过了承包方的剩余期限;
3、受让人无力向承包人支付流转费用;
4、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生效一年内,受让方无实际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土地闲置或荒芜;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