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复查与总结。承办单位要按年度对本单位、本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结果进行复查,凡是未落实的,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落实。
凡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在10件以上的单位,办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用书面材料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交并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的上级人大代表建议、上级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办理,按规定时间将处理意见报送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直接答复代表和委员,并抄送上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上级有关办事机构、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四条 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转交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同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办理,在6个月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处理意见的报告。
处理意见的报告,须经同级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要领导签发。
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认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不成熟的,同级政府应进一步研究处理,重新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直至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县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完善交办、承办、审签、答复、存档等办理工作程序。同时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检查催办制度。每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交办3个月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联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检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协调会、抽查等形式进行。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接受检查和咨询。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并报送同级和上级人大、政府、政协有关机构。
(二)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制度。县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热情接待来访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或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予以办理答复。
(三)信息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发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统一印制),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反馈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要重新予以办理,直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满意为止,不得敷衍塞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