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及政协提案工作责任制。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都要有领导分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管,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工作。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交办:
(一)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政协会议期间,县乡人民政府要派工作人员协助会议议(提)案工作机构搞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工作。
(二)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举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交办会,凡是负有承办任务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必须参加交办会,接受办理任务。
(三)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如确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于5日内退回原交办单位,不得在承办单位之间横传。
(四)需要几个部门协同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交办单位指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第十二条 承办:
(一)有承办任务的承办单位,要安排好办理工作,由承办单位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一般要在3个月内办结。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必须经交办单位同意。
(二)涉及几个部门协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经协办单位协商后,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三)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同级政府或所属部门直接答复,不得由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答复。
(四)答复函一律用单位红色文头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用汉文字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直接发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便于联系,答复函上要注明签发领导、承办人员姓名和电话号码。属于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函要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属于政协提案的答复函要抄送同级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政府办公室。
(五)办理结果要在答复函的右上角分四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