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巴政办〔2007〕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县人民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提案工作,使办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及
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6号),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代表建议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政协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向政协组织提出的并经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建议。
第三条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及政协提案,是巩固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政府工作,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廉政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