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七条
2、《
农业法》第
九条
3、《
草原法》第
八条
4、《
动物防疫法》第
六条
5、《
种子法》第
三条
6、《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7、《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
九条
8、国务院《草原防火条列》(第130号令)第四条
9、国务院《兽药管理条列》(第404号令)第三条
10、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列》(第450号令)第四条
11、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条列》(第204号令)第八条
12、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列》 (第153号令)第五条
13、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列》(第266号令)第三条
14、国务院《自然保护区管理条列》(第167 号令)第八条
15、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列》(第424号)第三条
16、农业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4号令)第
四条
17、农业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15号令)第
四条
18、农业部《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五
19、农业部《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22号令)第
二条
20、农业部《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40号令)第
二条
21、农业部《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45号令)第
四条
22、农业部《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55号令)第
三条
23、农业部《
草种管理办法》(第56号令)第
四条
24、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列实施细则》(第32号令)第三十二条
25、农业部《甘草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1号令)第三条
26、农业部《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21号令)第
四条
27、农业部《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第48号令)第
五条
28、农业部《草原征占用 审核审批管理办法》(58号令)第三条
29、《自治区动物防疫条列》第五条
30、《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列》第六条
31、《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第四条
32、《自治区奶业条列》第六条
33、《自治区实施〈野生植物保护条列〉办法》第四条
34、《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列〉办法》第三条
35、《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第四条
二十四、县草原监理所(授权组织)
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五十六条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
3、《
种子法》第
四十四条,第
五十五条,第
七十六条
4、《
草种管理办法》第
四条
二十五、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授权组织)
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六条二款
2、《
兽药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二款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列》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4、《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
五条
5、《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
四条
6、《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
四条
7、《新疆自治区动物防疫实施条列》第五第条一、二款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9、国务院《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
五条
10、国务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
三条
11、农业部《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第
三十二条
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
六条
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第
三条
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
六条
二十六、县人事局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
公务员法》第
十条
二十七、县档案局
执法依据:《
档案法》第
六条第二款
二十八、县水利局
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八条第三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十二条第四款
5、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号令)第
四条
6、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20号令)第
四条
7、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119号令)第
二十一条
8、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列》(第460号令)第三条
9、《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
三条
10、《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
三条第三款
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
八条
12、《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条
13、《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
二条
1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
四条
1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第
七条
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
四条
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
四条
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条
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五条
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
二条
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23、《新疆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二十九、县水政监察大队(委托组织)
执法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
三十、县统计局
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
六条
3、《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
4、《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
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
二条
6、《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
二十一条
7、《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