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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的通知
(巴政办〔2007〕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对自治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清理,审核确认了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资格依据,现印发给你们。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执法权限,依法行政,加快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主体资格依据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
四条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
五条
第一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
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第
四十三条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
四条
二、
县地方税务局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二条
三、
县发展计划局
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
五条
2、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列》(第121令)第十一条
3、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列》(第460号令)第三条
4、《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14 号令)第
二条
6、《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
7、《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
五条
8、《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
十一条
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
四条
10、《自治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列》第六条
四、
县物价检查所(授权组织)
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
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列》第四,第八条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
二条
4、《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
五条
5、《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
十一条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
四条
五、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
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第
十六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
九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十八条
第二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三条
第二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
二十八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
五十五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第
六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
一百二十七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
四十二条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第
六十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
二十二条
第三款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
二十九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
四十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
五十三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
五十九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
三十条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
九十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
二十七条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
九十四条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
三十五条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
四十五条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
》第
五条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
四条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第
四条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
四十四条
31、《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
六条
第二款
32、《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
三条
33、《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第
六条
第二款
34、《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
三十七条
35、《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36、《
种畜禽管理条例
》 第
二十四条
37、《
农药管理条例
》 第
四十四条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
十九条
39、《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第
十七条
40、《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第
六条
第三款
4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第
三十一条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 第
十五条
43、《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
六条
44、《
禁止传销条例
》第
四条
45、《
直销管理条例
》第
六条
46、《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
十八条
47、《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第
三条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
四条
49、《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
五条
50、《
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第
三条
51、《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 第
五条
52、《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第
五条
53、《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
七条
54、《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 第
四条
第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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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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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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