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批对象: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4、审批条件:(1)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2)地质勘查工作场地;(3)临时使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土地复垦方案符合要求;(5)已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
5、审批需要提交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复垦方案;(4)临时用地合同;(5)临时用地范围图(6)预缴费用凭证;(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6、审批内容:(1)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2)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3)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是否合理;(5)土地复垦整治的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7、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8、审批程序:(1)提出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临时用地许可证申请表;(2)审核报批:由相关职能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临时用地申请要件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3)缴纳费用:申请人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按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的约定预缴土地复垦费用;(4)颁发证书:向申请人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5)提供土地:根据临时用地合同到实地划定用地范围,提供用地。
9、收费情况: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按规定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由用地者与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约定。
(二)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确认
1、承接机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需报请国家批准,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的除外),原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的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确认下放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2、审批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