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以高资质中标后,再非法转包给低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或分包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58条规定进行处理。
10、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材料等级规格,且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建议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11、施工单位多计工程价款,多算、重复计算工程量或不按取费标准与程序多计工程费;虚增土方、运距、提高材料预算价格而增加工程支出的,应按虚增额处以5%-10%的罚款。
12、由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及工程结构变更的,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下发文件进行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工程管理方、监理方、施工方对变更原因及变更数量进行核实,形成三方变更会议纪要,并向工程管理领导小组提出正式变更申请后方可进行变更。
13、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要牵头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它有关管理部门,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及安装、环保、消防等方面进行初步验收和鉴定评价工作,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
14、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竣工验收备案,国资部门不为其办理固定资产权属登记,并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15、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请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审计后进行最终结算。
16、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7、实行人民代表对建设项目质询制度。在每年召开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上,对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由建设项目法人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接受同级人民代表的质询,并提交详细的质询报告,作出解释。
18、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凡不遵守以上规定的,根据建设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