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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巴政发〔2007〕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着力解决项目法人不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建设项目超投资、超概算,招标行为不规范,竣工验收流于形式等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1、自治县设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笑寒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发展计划局局长姚诚德、财政局局长李建勇、县监察局局长李建红、审计局局长徐艳清等同志担任,成员单位为各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局。
  2、项目法人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总责。严禁任何部门、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3、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凡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必须经县发展计划局立项,未立项的,环保部门不予环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许可证。
  4、凡经县发展计划局立项的工程项目,由承建单位会同县建设局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后,项目建设需国家投资的,由相关部门申请上级部门立项批复;需县财政和单位自筹资金的,由县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及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
  5、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以财政资金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是该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批复后的立项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6、所有立项批复并经审查后的工程项目资金筹集达到70%以上的,允许在县招投标办进行统一招投标;限额以上项目需要委托招标的,由县招投标办报请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并请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委托招标。
  7、建设项目经招投标后,由业主与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依法订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凡不按要求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招投标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建设单位和项目法人必须遵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项目建设,同时聘请质量监督及项目监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县域内在建工程特别是1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并同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建设资金不出现挤占、挪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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