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的;
4、维护稳定工作出现问题的;
5、对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力的;
6、县委、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问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问责问效受理途径
1、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
2、人大机关和政协机关提出的书面建议或批评;
3、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的指示、批示、意见;
4、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效能考核的结果;
5、评议中发现的问题;
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或批评;
7、任中、离任、投资审计结果;
8、新闻媒体的曝光;
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等。
第六条 效能建设问责问效由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必要时可由县委办、政府办、纪检委、组织部、监察局、督查室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问责受理调查组,履行受理、调查效能问责问效职责。
第七条 县委班子成员的工作出现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县委常委会或县委全委会议上说明问题或作出检讨;政府班子成员的工作出现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县人大常委会上说明问题或作出检讨;对县委、政府班子组成人员问题较严重的,在县党代会或人代会上作出检讨;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各乡镇场区和各部门工作中出现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主要领导在本单位全体干部会议上说明问题或做出检讨,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任命机关说明问题或作出检讨,必要时在县委全委会上说明问题或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八条 问责问效调查组根据调查和质询情况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提请县委同意后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07年效能建设重点问责问效内容》
1、农业工作:马铃薯、饲用玉米和大路菜种植及产业布局等;
2、畜牧工作:组织引进优质奶牛、培育奶牛养殖示范户和育肥大户、疫病防治等;
3、林业工作:万亩生态林、条田林网化等;
4、水利工作:万亩生态林供水工程、北湖万亩草场喷灌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