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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效能建设问责问效暂行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评议办法》等三个制度办法的通知

  (十二)对自治县出台的制度、规定落实不力及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
  (十三)其它应受到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追究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责任的由督查室提出建议;追究影响社会稳定责任的由综治委提出建议;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由安监局提出建议;追究信访责任的由信访局提出建议;追究工程建设领域责任的由发展计划局、建设局、审计局提出建议;其他责任追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
  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后报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必要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追究,由县纪委监察局做出决定。
  涉及到县级领导的责任追究,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建议上级领导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关责任追究的决定。
  对各职能部门应当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没有提出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建议,作出决定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巴里坤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效能建设问责问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使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部署全面落实,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以单位主要领导为重点的效能建设问责问效制度。
  第三条 问责问效对象:县分管领导、乡镇场区和各部门主要领导。
  第四条 问责问效内容
  1、对自治县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未按期按质量完成的,或某个环节出现偏差影响整体工作的;
  2、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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