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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效能建设问责问效暂行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评议办法》等三个制度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有责必究的原则,区别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落实不力的。对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落实行动迟缓、延误时机的,或责任心不强,影响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或未按预定的期限和目标完成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维护稳定工作出现问题的。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酿成重大事件的;传谣、信谣、散布政治谣言的;重大事项、事件不及时报告的;其它不认真履行职责引起社会政治不稳定的。
  (四)对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力的。没有认真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贻误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信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组织、鼓动、策划群众上访的,其它造成重大集体越级上访的。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的。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的;其它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作风不实,纪律涣散的。机关作风懒散的;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婚丧事大操大办的;党员、干部赌博的,其它对纪律作风建设不抓不管,问题突出的。
  (七)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工作中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对有关数据等编造虚假情况的;不从实际出发搞举债建设的,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
  (八)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国家惠农支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截留、挪用扶贫救济款的,为亲朋好友谋取私利的,其它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九)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行为。在工程招投标中违规的,随意变更工程设计、扩大建筑面积的,增加工程预决算等其它违规行为。
  (十)影响自治县投资软环境行为。利用行政许可权吃拿卡要的,行政许可服务意识差,办理不及时,影响投资环境等行为。
  (十一)在经济指标、争取项目、综合性工作及单项工作中,明显滞后于地区其它县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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