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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效能建设问责问效暂行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评议办法》等三个制度办法的通知

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三个制度办法的通知
(巴党办发〔2007〕10号)


各乡镇场区党委、人民政府,各党组、机关工委、各系统党委,县各部、委、局、办、人民团体,县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巴各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效能建设问责问效暂行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评议办法》已经2007年3月3日十届县委常委会2007年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4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县分管领导,乡镇场区、各部门、县直事业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诫勉提示,包括谈话、批评教育、函询、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等。
  (二)通报批评,对单位或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通过公开通报、电视曝光等形式进行批评。
  (三)组织处理,即调离、责令责任者辞职或对其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
  (四)纪律处分,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经济处罚,即扣发、减发当年奖励工资或年终奖金,取消或减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移动话费报销费用。
  (六)撤销或建议撤销所获得的文明单位等资格,即采取撤销或建议撤销县级、地区级、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或其它荣誉资格。
  以上追究方式视情节轻重可单处或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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