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师事务所要对清查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益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会计师事务所对界定不清的资产事项进行评估、鉴定,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初稿。
3、材料上报(2007年4月1日-4月5日)
各单位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及有关备查资料,连同确认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资产清查办公室。
(三)资金核实阶段(2007年4月5日-4月20日)
1、资产清查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上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备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
2、资产清查办公室将资产清查汇总情况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3、资产清查办公室依据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批复。
(四)账务处理阶段(2007年4月21日-4月30日)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资产清查办公室批复后,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结果报资产清查办公室备案。
(五)总结整改及完善制度阶段(2007年5月1日-5月10日)
1、资产清查办公室撰写自治县资产清查专项报告,连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于2007年5月10日前报送地区资产清查办公室;
2、研究制定自治县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七、清查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资产清查的制度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在资产清查中努力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总结,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巩固资产清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