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就业再就业养殖基地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巴政发〔2007〕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就业再就业养殖基地建设优惠政策》已经2007年2月15日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就业再就业养殖基地建设优惠政策
为鼓励养殖户进驻自治县就业再就业养殖基地,发展规模养殖,促进城乡部分失业人员在养殖基地实现再就业,做大做强自治县现代畜牧业,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基础设施建设
就业再就业养殖基地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供地手续,水、电、路、土地平整、泄洪渠、林带等基础设施由县人民政府配套建设。
二、进驻对象
鼓励城镇各类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养殖大户及各类经济实体进驻就业再就业养殖基地,开展牲畜养殖。
三、资金帮扶
1、对资金困难的养殖户,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养殖规模,为其协调1-2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后,需延长贷款期限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展期1次(1年)。对合伙经营和实现再就业的养殖户,根据合伙人数和养殖规模,适当扩大贷款额度。对雇佣失业人员达30名以上,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可将协调贷款额度扩大至30-50万元。
2、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入驻养殖基地的养殖户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3、根据养殖户数和养殖规模,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聘用3-5名失业人员在养殖基地从事保安、管理等工作。
四、暖棚建设
对养殖户按统一标准修建的暖棚,县人民政府给予以下补贴:
1、对建筑面积达3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棚圈,县财政对每座棚圈补贴500元。
2、对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棚圈,县财政对每座棚圈补贴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