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作为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同时,进一步深化食品卫生、工业企业经营秩序、城镇燃气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配套制度及监管机构建设
1、制度建设
以《
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监管办法,建立事故隐患评估分级、排查治理、监督整改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2、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大力推进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具有执法主体地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乡(镇)建立隶属于乡(镇)政府的安全监管机构,行政村配备兼职安监人员,并做到编制、经费、人员、设施和装备“五到位”。
加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依托村委会(居委会)和综合治理、治保联防组织,推进农村交通、消防等安全生产工作进程,基本实现农村和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四有”,即管理有人抓、宣传有声音、群众有意识、处置有组织。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依据《
安全生产法》,基本建成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提高企业自救与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统一协调、各部门(单位)密切配合、企业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建立动态监管及监测预警体系。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对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水利、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与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分级、综合治理、跟踪监督;对尾矿库(坝)、采空区、水库大坝等进行治理;加强以道路危险点(段)、人员密集场所及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等为重点的重大隐患治理。
(五)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
加强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综合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重点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将安全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强培训大纲、考核标准、教材翻译和试题库建设,完善培训机构资格审查制度;加强对灵活就业、流动性大的“社会人”、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以及中小学生、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宣传教育培训;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发挥新闻媒体在安全生产宣传和舆论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加大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力度,形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