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改革的基本要求:一是对因部门所有、条块分割造成重复设置、任务萎缩,长期不出成果,经济、社会效益差,市场无需求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二是对设置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单一,职能弱化,任务重叠或“空壳”的事业单位予以合并;三是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源配置以市场为主,能够自负盈亏,并已经具备市场化条件和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进行转企改制;四是对各类职业介绍所、信息咨询等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事业单位,原则上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划归社会中介机构。
四、制定方案,完成九定
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行署)审批的机构改革方案,各事业单位于2007年4月底以前完成 “九定”方案。
一定机构名称。事业单位名称要体现自身特点,要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单位名称有所区别。一般称:院、校、馆、所、社、台、站、队、园、中心等,一般不再用局、办、处、公司名称。
二定机构规格。明确现阶段事业单位的机构级别。
三定隶属关系。明确现阶段事业单位的行业指导部门。
四定主要职责。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以及承担的任务,经事业单位提出,行业管理部门审议,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确定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五定内设机构。按照事业单位职责任务、人员编制等因素,设置内设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按党政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置内设机构,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10人以下不设内设机构,10人以上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六定人员编制。根据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按照国家定编标准核定人员编制,对国家无定编标准的事业单位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编”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继续执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办法,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原则上对原有编制压缩10%。对职能强化的事业单位要适当调整增加编制;对职能弱化的事业单位要压缩编制;对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制;对财政差额拨款,并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事业单位,要宏观控制编制;对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全部收回编制。总之对事业单位定编不搞“一刀切”,从实际出发。
七定领导职数。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以编制数为依据,具体核定标准:人员编制在20名以内的,领导职数按2名配备;人员编制在21-50名的,领导职数按2-3名配备;人员编制在51-100名的,领导职数按3-4名配备;人员编制较大的,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配领导职数,但最多不能超过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