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群体到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责任单位不出面接待,不及时处理的。
(二)信访事项发生部门、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
1、对信访工作不负责任,被通报批评一次以上的;
2、未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的;
3、信访工作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4、未及时做好赴地区、自治区或进京上访人员劝返工作,未认真处理所反映的问题及做好稳控工作的;
5、群众重复赴地区、自治区或进京上访,受到地区通报的;
6、对领导包案案件不重视、不解决,到期不报送办理结果也不说明情况的。
(三)信访事项发生部门、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
1、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协作部门(单位)在职权范围内未能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引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
2、对群众上访反映到各级党委、政府的信访突出问题,没有认真处理,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
3、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贻误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5、对信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8、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诉求意见的;
9、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的;
10、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官僚主义,不负责任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
11、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材料透露、转给被检举单位或揭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13、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组织处理中,发现接访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及到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给予通报批评的,由信访部门提出建议,经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给予通报批评;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的,由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由组织部门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条 免于责任追究的具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