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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自治县信访突出问题领导包案制度》的通知

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自治县信访突出问题领导包案制度》的通知
(巴党办发〔2007〕12号)


各乡镇场区党委、人民政府,各党组、机关工委、各系统党委,县各部、委、局、办、人民团体,县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巴各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信访突出问题领导包案制度》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6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强化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根据《地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自治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巴党办发[2005]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各乡镇场区、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处理信访问题的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预测排查与超前介入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具体行为
  (一)信访事项发生部门、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未按《信访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向信访事项交办机关及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3、对信访事项提出的办理或复查意见显失公正,拒不执行上级机关提出的办理意见的;
  4、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信访问题,没有向群众做政策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没有采取稳控措施,引发群众进京、赴自治区、地区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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