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乡镇场区要组成草畜平衡工作宣传小组,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和召开村民大会等形式,深入开展草畜平衡宣传动员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五)搜集资料:
参考1982年自治县草原调查图表,2002-2006年草原测产数据、牧民自产、自购草料及各类饲草饲料种植面积和数量,调查了解目前各类草场载畜量现状,了解其他县市草畜平衡工作情况。
二、实施阶段(4月-9月)
(一)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为保证草畜平衡工作顺利开展,结合牧民分散定居的实际,今年将在萨尔乔克乡和下涝坝乡下涝坝村开展草畜平衡试点工作,为明年在全县范围内实施草畜平衡工作奠定基础。
(二)首次草畜平衡规划数值计划采用:天然草原部分生产力以1982年草原调查数据为基数;饲草饲料部分以2002-2006年统计数据为基数,测算适宜载畜量。适宜载畜量数值根据实际,由县草原监理所分解到乡镇,乡镇分解到村组,村组分解到牧户。
(三)各乡镇场区以村为单位,开展逐户牲畜清查登记工作,根据草场利用情况和牲畜清查登记情况,制定本乡镇的适宜载畜量核定办法,并上报县草原监理所审议。
(四)县草原监理所配合乡镇场区按照核定的载畜量确定各牧户的放牧牲畜数量,核实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实际载畜量,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核定的载畜量有异议的,自核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五)对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超载饲养牲畜的,责令其以每年递减20%的速度在五年内达到核定的载畜量。
(六)各乡镇场区组织村民委员会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并根据自治区草原监理站(新草监字〔2004〕19号)要求统一换发新的草原使用权证。
(七)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场区、乡镇场区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牧户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分解落实责任。
(八)县草原工作站每年对全县各类草场进行动态监测,保证每个草场类型测产抽查量达到30%-40%。
(九)连续五年完成全县各类草场的测产抽查工作,根据年均测产结果,确定夏草场、春秋草场、冬草场的适宜载畜量,制定下一轮草畜平衡实施目标。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2月)
(一)各乡镇场区对完成当年草畜平衡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县草畜平衡工作领导小组。
(二)县草畜平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各乡镇场区当年草畜平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