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域内牲畜统一转场和天然打草场统一打草的管理工作。提前转场、逾期不转场的视为抢牧、滥牧行为。
(一) 牲畜转场时间:转入春草场时间为每年2月25日-3月1日;转入夏草场时间为每年7月1日-5日;转入秋草场时间为每年10月1日-5日,转入冬草场时间为每年12月1日-5日。
(二)下湖打草时间:西湖打草时间为每年8月10日,二道河子打草时间为每年8月8日,地尾巴湖打草时间为每年8月5日,其他零星草场由各乡镇场区自行安排。
遇有特殊情况的年份,打草时间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抢牧、滥牧破坏草原的,由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第
四十二条第九款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禁牧、休牧草原放牧的,由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2007年草畜平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加强县域内各类草场的保护、管理与建设,科学合理地利用草场资源,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结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