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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及草畜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沙化面积和程度;
  (二)现有牲畜种类和数量;
  (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
  (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草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要求,制定自治县草畜平衡责任书,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牲畜饲养量超过适宜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或草原承包经营者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实现草畜平衡:
  (一)加强人工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二)购买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
  (三)农区牲畜实行舍饲圈养,禁止代牧,减轻草原放牧压力;
  (四)加快牲畜出栏,优化畜群结构;
  (五)通过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使饲养牲畜平均占有草原面积达到草畜平衡标准;
  (六)能够实现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档案。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草畜平衡考核评比制度。县人民政府根据草畜平衡责任书,每年对各乡镇场区进行考核评比,并将其列入党政班子考核的总体目标。
  第二十条 对积极进行草原建设,实现草畜平衡的草原承包经营者、草原所有者和草原使用单位,以及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草畜平衡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场区,县人民政府将优先安排畜牧业建设项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由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收回草原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草场超载牲畜的,由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对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在10日之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交纳草场补偿费,并恢复草原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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