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沙化面积和程度;
(二)现有牲畜种类和数量;
(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
(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草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要求,制定自治县草畜平衡责任书,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牲畜饲养量超过适宜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或草原承包经营者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实现草畜平衡:
(一)加强人工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二)购买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
(三)农区牲畜实行舍饲圈养,禁止代牧,减轻草原放牧压力;
(四)加快牲畜出栏,优化畜群结构;
(五)通过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使饲养牲畜平均占有草原面积达到草畜平衡标准;
(六)能够实现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档案。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草畜平衡考核评比制度。县人民政府根据草畜平衡责任书,每年对各乡镇场区进行考核评比,并将其列入党政班子考核的总体目标。
第二十条 对积极进行草原建设,实现草畜平衡的草原承包经营者、草原所有者和草原使用单位,以及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草畜平衡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场区,县人民政府将优先安排畜牧业建设项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由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收回草原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草场超载牲畜的,由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对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在10日之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交纳草场补偿费,并恢复草原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