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工作。草原监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行为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草畜平衡核定
第八条 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草畜平衡核定。
第九条 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分析、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
(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分析、研究生产与消耗之间的动态需求关系,修定和完善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三)核查草原载畜数量。
第十条 县草原工作站要加强草原调查工作,每年7月-8月份开展草原产草量调查,根据年度草原产草量测定结果及其他来源饲草饲料的估算,分析、预测草原载畜能力,指导草畜平衡工作。
第十一条 草畜平衡以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权单位为基本单位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草原适宜载畜量根据草原调查数据结合天然草地适宜载畜量计算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草畜平衡核定中,计算现有牲畜头数原则上以统计部门年度统计数据,并结合实际核查数据为准。 夏草场以最高牲畜饲养量确定;春秋冬草场以牲畜存栏数确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草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章 草畜平衡管理
第十五条 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与草原使用者或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草畜平衡责任书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