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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及草畜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及草畜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发〔2007〕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2007年草畜平衡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域内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和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草畜平衡制度贯彻增草增畜、提高质量、提高效益的畜牧业发展方针,坚持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并重,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行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草畜平衡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各乡镇场区是实施草畜平衡的责任主体,对促进和保持草畜平衡负有重要职责。县人民政府每年与各乡镇场区签订目标责任书。乡镇场区要强化对草畜平衡的监督和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并采取乡(镇)领导包村组、专人负责等措施,实施草畜平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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