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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行政效能告诫办法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行政效能告诫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2007〕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行政效能告诫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行政效能告诫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优化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行政效能监察实行告诫制度。
  行政效能告诫以《行政效能告诫决定书》的形式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告诫是指自治县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尚未达到给予政纪处分程度但应给予教育警戒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县行政效能告诫工作由县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县人事、审计、发改委(物价)、保密、信访、督查室、纠风办、法制办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及处理日常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对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部署及指示、批示未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力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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