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及验收要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生产建设兵团:
《自治区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验收要点》(新建建[2004]4号)(以下简称《要点》)颁布实施后,对提高自治区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要点》对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验收提交的资料、施工安全要求等未予明确。为进一步规范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确保施工安全,我厅制定了《自治区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及验收要点》,原《要点》同时废止,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及验收要点
第一条 为确保自治区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监督检查及验收要点。
第二条 本监督检查及验收要点,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镇抗震安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及验收。
第三条 村镇抗震安居工程监督检查及验收时,以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本监督检查及验收要点为补充。
第四条 集中建设的村镇抗震安居工程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抗震安居工程施工时,应具备设计施工图、村镇建筑抗震构造图集(新04G604),砖混结构还应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第六条 村镇抗震安居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1、不宜在雨天或五级以上大风下进行施工;
2、每层墙体砌筑一次不宜砌得太高,最好分两次砌筑;
3、砌筑墙体时应搭设可靠的架体,严禁用砖垛或土坯垛搭设架板;
4、严禁在屋架、梁或檩上行走;
5、木构件、屋架、屋盖、梁、檩未固定或已可靠连接前,不得攀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