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商务局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印府办发〔2009〕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县商务局《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县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
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08〕486号)和全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加大执法力度,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安全肉”。
二、整治任务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由县商务局牵头,联合县畜牧、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力度。对经常发生私宰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查,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打击,依法取缔非法屠宰场和窝点,彻底摧毁其经营网络,严厉查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严厉打击交易病死猪行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的行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按照《
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入屠宰场(厂)的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