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创新。加大对转移产业的信贷投入力度,结合产业转移特点,创新贷款担保、审批方式,增加对转移企业的贷款额度,适当放宽对企业贷款抵押条件,探索开发符合承接转移产业的金融产品,大力推行担保机构担保贷款。进一步完善利率风险定价机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转移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公司债、可转债、增发新股等方式再融资,承接优势产业转移项目。推动上市公司战略重组,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广西,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支持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保险机构要做好转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三)产业与投资政策。
修订和完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强化对产业转移的引导和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在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中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企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适当给予支持。加大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积极争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研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高新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加大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技改资金投入,支持企业研发和技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金融办)
(四)土地政策。
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对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业、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制定广西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广西农、林、牧、渔业产品深加工项目目录,完善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根据不同产业,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对用地集约的优势特色转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鼓励采取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工业用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厅、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
(五)商贸政策。
积极争取国家在梧州等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加快建设南宁、钦州、梧州、北海等国家加工贸易转移重点承接地,支持玉林、贺州等建设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对加工贸易重点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加大口岸建设投入,重点支持推动广西沿海港口口岸和贵港、梧州港口岸扩大对外开放范围,争取爱店口岸、峒中口岸、硕龙口岸、岳圩口岸、平孟口岸、科甲口岸等6个边境二类口岸和南宁水运口岸升格为一类口岸,争取增设南宁铁路口岸和来宾港口岸,完善广西现有边民互市点。健全“大通关”信息化平台,加快电子口岸发展,研究跨区域电子口岸平台交换模式,实现跨区域通关平台对接。积极支持建立与东部省份海关的片区联系配合机制,推进“大通关”合作。(自治区商务厅、外办、发展改革委、南宁海关,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六)科教文化政策。
加强与东部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在有条件的领域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引导园区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园区内企业搭建研发平台,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支持区外有条件的企业在广西建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支持我区高等学校提升人才培养与创新服务能力,结合产业转移重点办好特色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遴选一批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色专业及课程进行重点建设,全面带动我区高等学校的专业和课程建设水平及教学质量提升。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有实力的企业到广西兴建各类博物馆,修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开发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投资兴建文物艺术品专业市场。(自治区科技厅、工信委、教育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