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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升级

  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用好存量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相关规定将自有空置厂房用于出租经营。

  (五)鼓励外商投资开展研发活动

  完善上海设立外资研发机构的鼓励政策,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开展基础研发等高层次研发活动。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在有效管理的原则下,试点外资研发机构独立申请本市科研计划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技术中心认定,与本地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级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鼓励外资研发机构进行研发成果转化。

  二、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六)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

  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推动跨国公司整合中国业务,在境内A股市场整体上市。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到境外上市。积极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内并购贷款。

  (七)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兼并重组

  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兼并重组。支持外国投资者对本市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购重组。完善外资并购审批流程,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工作。

  (八)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创新

  推动外商以境外人民币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总结浦东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中方自然人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扩大到全市范围。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三、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九)完善外商投资工作管理体制

  积极发挥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协调作用,建立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制度。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协调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研究制定本市招商引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组织重大招商活动。建立面向外商诉求的快速反应、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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