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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部分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部分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1〕6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报审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成果的请示》(苏府呈〔2010〕166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和昆山市、吴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苏州市吴中区所辖长桥街道、木渎镇、横泾街道、临湖镇、东山镇、金庭镇、郭巷街道、甪直镇、光福镇、胥口镇、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越溪街道;苏州市相城区所辖元和街道、太平街道、渭塘镇、北桥街道、阳澄湖镇、黄桥街道、黄埭镇、望亭镇;苏州高新区所辖浒墅关镇、通安镇、浒墅关经济开发区、镇湖街道、东渚镇、枫桥街道、横塘街道;苏州工业园区所辖娄葑镇、唯亭镇、胜浦镇;昆山市所辖玉山镇、巴城镇、周市镇、陆家镇、花桥镇、淀山湖镇、张浦镇、周庄镇、千灯镇、锦溪镇、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江市所辖松陵镇、同里镇、平望镇、盛泽镇、横扇镇、七都镇、震泽镇、桃源镇、汾湖镇等共50个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二、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土地利用,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耕地补充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至2020年,苏州市吴中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2338.7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1248.7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18323.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16098.3公顷;苏州市相城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2534.8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463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14069.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13238.3公顷;苏州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2212.6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286.1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5026.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3444.2公顷;苏州工业园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2260.6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465.6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3999.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42.1公顷;昆山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1956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1011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18180.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27766.1公顷;吴江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1864.5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1097.3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36526.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41630.9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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