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涉密载体的销毁范围:
(一)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
(二)淘汰、报废或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
(三)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
(四)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
(五)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
(六)经批准可复制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制品;
(七)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
第四条 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
第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报市国家保密局处理。
第六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涉密载体流失、失控,泄漏国家秘密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市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公共信息网络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公共信息网络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保密审核制度。
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各科室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严禁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