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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对界桩及其方位物的检查,应当整理并填写“界桩联检记录表”、“界桩联检照片”。对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的界桩,应当整理并填写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整理界桩照片。标绘有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的界桩的地形图应当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对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的检查,应当整理并填写“界线联检记录表”。修测或重新测制的边界线地形图、边界线走向说明修改记录应当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起草联检报告。地级边界线联检报告由毗邻的市人民政府共同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边界线联检报告由毗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级边界线联检报告由毗邻的镇(乡)人民政府共同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转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联检报告的内容包括:联检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实地检查、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和加强边界线管理的措施等。有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界桩情况的,应当报送界桩成果表;有边界线走向说明修改情况的,应当报送边界线走向说明修改记录。

  第二十二条 联检工作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记录、修测或重新测制的边界线地形图、边界线走向说明修改记录、标绘有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的界桩的地形图、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由有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文档,同时将立卷归档的文件副本(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地级边界线立卷归档的文件副本报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边界线立卷归档的文件副本报送市、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级边界线立卷归档的文件副本报送县(市、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镇(乡)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之间以及街道办事处之间的行政管辖范围的分界线的联检,参照镇级边界线联检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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