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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实施办法


  边界线交会点界桩的检查应当与联检同步进行。

  第七条 地级、县级边界线联检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边界线毗邻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共同领导下,由有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镇级边界线联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部署,由有关的镇(乡)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联检准备

  第八条 根据联检任务,边界线毗邻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联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边界线联检的组织实施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应当成立联检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联检。

  第九条 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边界线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联检实施方案,由边界线毗邻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联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实施步骤、重大问题的处理原则、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第十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由边界线毗邻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向参加联检的各方通报本级边界线联检实施方案,提出联检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联检。

第三章 联合检查

  第十一条 联检中应当向边界线附近地区基层人民政府和干部群众明确已勘定边界线的实地走向,宣传已勘定边界线的法律地位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了解已勘定边界线的管理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实地检查中,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界桩及其方位物进行维护:

  (一)界桩完好无损或者轻度损坏可修复的,应当记录变化情况,清除界桩周围的遮挡物,修复界桩损坏部位,用红漆刷新界桩上的注记,拍摄界桩照片。

  (二)界桩丢失或者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应查明原因,详细记录变化情况,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共同在实地重新设立。原界桩为同号双立、同号三立界桩和位于边界线上的单立界桩的,按照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记载的界桩位置在原地重新设立;无法在原地重新设立的,同号双立和同号三立界桩可以在原界桩附近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单立界桩可以在原界桩附近的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或者改设为同号双立或者同号三立界桩重新设立。原单立界桩不在边界线上的,应当在原界桩附近的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无法在原界桩附近的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的,可以改设为同号双立或者同号三立界桩重新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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