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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2011年11月11日以粤民区〔2011〕21号发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统称“边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是指毗邻的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地级、县级、镇级边界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法定工作制度。

  第三条 联检的内容包括:

  (一)已勘定边界线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和界桩的维护情况;

  (三)指示边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实地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和组织修测情况;

  (四)跨边界线生产建设和管理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 联检应当坚持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边界线走向明确,有利于维护边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双方群众利益,有利于促进边界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联检的依据:

  (一)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毗邻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边界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

  (二)上级人民政府对边界线争议的裁决意见及其附图,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

  (三)历次联检报告。

  第六条 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每5年进行一次。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或地形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边界线管理工作的机构共同对边界线或边界线上需要检查的特定地段进行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随时安排联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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