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
  采暖费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二)定期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安全运行和稳定供热;
  (三)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在供暖区域内设立有代表性的热用户室温监测点;
  (四)不得擅自转让、移交、放弃供热设施;
  (五)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0.3元/平方米;
  (六)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供热责任合同;
  (七)按照环保规定,做好烟尘和防噪音处理,覆盖煤场、渣堆。
  第二十二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管理机构。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停止供热8 小时(含8 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公布服务电话,处理供热相关事宜不得超过24 小时,接受新闻等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终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已分户的用户在11月10日前仍未交费,供热企业视情况可停止供热。
  在采暖期内热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缴纳采暖费时,应一次性全额缴纳当年采暖费。
  未采用分户供热的热用户恢复供热时,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安装恢复,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实施供热。
  热用户办理终止供热和恢复供热手续时,供热企业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和增加供热面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