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负责校车许可,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员管理档案,会同教育部门确定校车的行驶线路和乘降站点;按照分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学校门前农村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完善农村校车通行线路交通安全设施,保证校车运行线路的路况良好;配合公安部门打击非法从事校车营运以及校车非法从事班车客运等违法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对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
安监部门负责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及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努力,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位、到人。要对校车实施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校车审批和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各部门责任,落实优惠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要明确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责任人名册,报市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要按照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分别签订校车管理责任状。县教育部门要与辖区内农村中小学签订校车安全监督责任状;县公安部门要与辖区内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驶责任状;县交通部门要与辖区内校车经营企业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校车经营企业要建立车辆定期保养、维护制度,建立驾驶人安全管理和教育制度,切实保证校车管理工作效率。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导致辖区内发生校车重大安全事故的,按责任分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强化调度检查
市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召开两次调度会,集中听取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及各部门校车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并组成专门督察组,对校车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也要定期开展调度和督导检查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和市教育、公安、交通、财政、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以维护农村中小学生生命安全为目的,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校车交通事故为重点,严把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准入关,坚决杜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报废拼装车辆接送学生,严厉打击专营校车从事包车、线路、出租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允许符合校车经营条件、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车辆经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交通部门审批核准后兼营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