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盘政发〔201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以下简称“校车”)管理工作,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实施的原则。
2.坚持政府适度补贴的原则。
3.坚持方便学生乘车、安全为主的原则。
二、运营方式和政策规定
(一)运营方式
校车是指经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
校车运营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属地委托市域内具备资质的客运(公交)企业经营;二是采取股份、收购或购置等形式组建实体公司经营。严禁个体挂靠经营。
(二) 相关政策
1.免收专营校车办理牌照的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校车驾驶人审验费、综合性能检测费等相关费用。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免收专营校车营运税。
3.市、县、乡三级财政按比例投入资金,解决校车经费,由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4.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协调各财产保险公司,对校车保险给予最大幅度优惠。
(三)收费标准
学生乘坐校车收费,由市物价部门指导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物价部门根据校车运营状况和运营里程,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0元的收费标准分别核定,有条件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乡镇逐步予以免收。
三、准入程序
1.由学校向所在的乡镇政府提出校车申请,再由乡镇政府向县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校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