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输电线路两侧30米、变电站围墙外30米;在重点时段,对1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加强巡逻防护,以确保安全。
(5)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医院围墙外10米;幼儿园、敬老院周边10米。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周边150米。
(7)重要军事设施周边10米。
(8)除《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外,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周边60米。
(9)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周边10米。
(10)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周边10米。
(11)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2)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周边10米。
(13)建筑工地周边30米、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4)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15)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禁放区域为其本身。
(16)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另行确定。
2.市体育局系统禁放地点及区域
(1)全局所有单位为禁放点。四环以内的单位及单位所在区域围墙外60米内为禁放区域;射击学校、航校围墙外100米内为禁放区域;芦城体校围墙外30米内为禁放区域。
(2)油库、飞机库、枪支弹药库、化学危险品存放处、配电室、锅炉房及训练场馆、运动员公寓、出租房屋、办公场所、地下空间、仓库等安全工作重点部位周边150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全局所有施工工地为禁放点。严禁在施工现场燃放烟花爆竹。在建工地围墙外100米内为禁放区域。
(4)举办体育活动的场馆及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教育引导,提高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素质。要围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共创十八大召开和谐环境”主题,结合近年来全国、全市燃放非法伪劣烟花爆竹致伤致死以及造成特大火灾事故的情况,联系人员思想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要加强对新增的禁放品种和新增的八类禁放地点规定的学习,认清燃放礼花弹、二踢脚、内筒型组合烟花的严重危害,认清遵守限放法规、明确安全燃放距离的重要性。要利用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开办宣传橱窗、张贴禁放标识、反复动员部署强调和及时传达上级指示要求等多种形式,引导单位人员知晓燃放安全常识,依法、文明、安全燃放,树立良好社会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