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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八)专项应急预案启动Ⅲ级或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应对工作需要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随即开展工作并作出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同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对事发地县级以上专项应急指挥部,履行指导协调职责。
  (九)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事态有扩大或难以控制趋势时,由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的请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拟制《扩大应急方案》按程序送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扩大应急响应命令。
  当事态特别严重、我省难以控制事态局势,需请求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协助处置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拟制请求增援请示,按程序送省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务院请示。
  当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应急增援,省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应急响应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黔有关单位、事发地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做好应急增援和扩大应急工作部署,做好与增援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做好增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四、切实做好领导批示(指示)处理工作
  (一)领导批示(指示)的督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批示(指示)后,要迅速下发《督办通知》,将领导批示(指示)传达至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黔有关单位以及事发地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黔有关单位以及事发地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后,要迅速按照领导批示(指示)开展相应处置工作,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领导批示(指示)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搜集汇总各地、各部门对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起草《领导批示(指示)督办落实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需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迅速汇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情况报告》,按程序送省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后,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
  五、切实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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