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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省专项应急指挥部随即开展工作,在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应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发布相应类别、等级的应急响应指令,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事发地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应对处置工作。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按省专项应急预案中的设置规定确定,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下设各处置工作组,组长由有关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响应的措施和要求,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五)省现场应急指挥部或省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适时设置省现场应急指挥部或派出省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
  省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组长,由省综合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人担任,成员由省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组长确定。省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到达事发地现场后,负责组织、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黔有关单位调派救援人员、物资、装备支援事发地,负责指导督促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州、地)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省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六)专项应急预案启动两个以上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启动应急预案类型和实际应对工作需要,提出成立省综合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明确指挥部下设各处置工作组及工作任务,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相关领导批准后,发布应急响应指令,省综合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州、地)应急指挥部,按照省综合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七)专项应急预案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省专项应急指挥部随即开展工作。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不同突发事件类别和所承担任务,提出下设各处置工作组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统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对事发地市(州、地)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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