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接报涉及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30分钟以内)上报省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应先通过电话报告初步了解情况,并在电话报告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件的最新情况。除上述情况外,其余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2小时。
(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突发事件信息时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紧急情况下,先以电话或口头形式立即向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报告,再迅速按程序呈报《应急信息专报》。对于情况不清、要素不全,10分钟之内仍核实不清的信息,实行边报告、边核实,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后,再续报事件的最新情况。需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起草《贵州值班信息》并按程序送审后,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4小时。
(九)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发生涉及或影响到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向涉及或影响外省(区、市)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并加强沟通与协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协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
三、切实做好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工作
(一)应急预案启动、调整与终止。应急预案启动、调整与终止的提请、审批、发布程序,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应对处置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省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统一派遣救援力量、统一调配应急物资、统一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确保应对处置工作高效、组织协调有力、应急响应有序、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三)省综合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适时成立省综合应急指挥部,在指挥长的领导下,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制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方案,研究处理应对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日常工作事务,对启动应急响应的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综合协调。
省综合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省长或其委托的副省长担任,有关副省长、省军区、省武警总队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黔有关单位以及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主要领导为成员。按照职责任务分工下设各处置工作组,组长由有关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