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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主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牵头处置部门,现场应急指挥部。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范围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就处置突发事件所作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基本要素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初步采取的处置措施、当前处理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发生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矿山事故、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涉及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不受逐级报告原则的限制,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三)中央在黔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中央在黔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除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外,同时按规定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相关规定,迅速开展相应先期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
  (四)突发事件信息垂直报送。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需垂直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在确保不超过上报时限的前提下,应先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注明“拟上报××部(委)”字样,在上报省人民政府30分钟后,垂直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涉外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事发地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中央在黔单位除按同类突发事件等级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外,同时按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向省外事办报送应急信息。达到上报国家等级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省外事办向外交部报告。
  (六)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各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从成立之时起至应对处置工作结束,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必须派员前往事发地现场,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对处置工作,并负责现场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直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每日不少于1次,应对处置进展情况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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