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黔府办发〔2011〕1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有关工作,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一)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各方面力量,全力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为主的先期处置工作。实地勘查突发事件现场,划定突发事件现场范围,查清所需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组织公安、交通运输、路政等部门对通往事发地主要交通线路实行有效的交通管控,确保交通组织有序,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快速运达事发现场;明确临时集结地、就地待命等紧急应对措施,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响应及时、反应迅速、应对有序高效。
(二)事发地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前往事发地现场,了解事件基本情况,组织做好相应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件及应对处置的初步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黔有关单位。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针对事件的基本情况,迅速确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明确响应处置措施。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适时派出应对处置工作指导组,前往事发地现场指导应对处置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在向省人民政府领导报告的同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入待命状态。认真分析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需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的,迅速做好启动的相关准备工作,待省人民政府领导作出应对处置决定后,发出应急预案启动指令。
二、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与处理工作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主体、范围和基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