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定点单位申请书;
(二)旅行社推荐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五)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办旅游定点餐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资格;
(二)经营饮食业期满一年以上,声誉良好,餐馆基本设施齐全,营业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食品、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四)从业人员符合卫生健康规定,管理人员熟悉旅游餐馆饮食业务,餐厅服务人员和厨师持证上岗,其中三级以上厨师不少于两名,有能用英语进行接待的从业人员;
(五)有男女分开使用的卫生间,卫生间有封闭式间隔;
(六)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国家标准;
(七)地理位置便于旅行团队就近用餐,有停放三辆以上大型旅游客车的专用停车场。
第九条 申办旅游定点餐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旅游定点单位申请书;
(二)旅行社推荐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
(五)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六)负责人身份证明;
(七)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办旅游定点商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店堂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休息场所;
(三)商品标识齐全,货真价实,明码标价,陈列美观、整洁;
(四)服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良好,能用普通话进行售货服务,涉外旅游定点商店有能用英语进行接待的服务人员;
(五)有男女分开的卫生间,卫生间有封闭式间隔;
(六)有健全的财务、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和进货验收管理制度;
(七)地理位置便于旅行团队购物,有停放三辆以上大型旅游客车的专用停车场;
(八)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申办旅游定点商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旅游定点单位申请书;
(二)旅行社推荐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