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0〕1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十一日
汕头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定点单位,是指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定,为旅行社组织、引导的团队旅游者(以下称团队旅游者)提供游览、就餐、住宿、购物等定点服务的旅游经营单位。
第四条 汕头市旅游局是本市旅游定点单位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旅游定点单位的日常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旅游定点单位实施管理。
第五条 凡需为境内外团队旅游者提供定点服务的旅游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旅游定点单位资格。
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视为取得旅游定点单位资格;星级饭店自评定生效之日起视为取得旅游定点单位资格。
第六条 申办旅游定点游览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游览价值的景区、景点、游乐项目等自然或人文景观;
(二)有休息场所;
(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国家标准;
(四)有二名以上普通话讲解员;接待境外旅游团队的,有二名以上英语讲解员;
(五)有男女分开的卫生间,卫生间有封闭式间隔;
(六)有停放五辆以上大型旅游客车的专用停车场。
第七条 申办旅游定点游览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