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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机制。
  1.加大政府投入。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的同时,省级财政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给予一定的补助,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也要增加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投融资机构,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工作。
  2.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3.鼓励社会力量(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机构、个人等)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含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可以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社会投资主体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4.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主体发放贷款,尤其对资金足额到位、租金水平合理、实行商业化运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给予贷款支持。逐步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贷款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加大与保险资金合作,积极引进保险资金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5.有条件的地区,可允许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承租人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三)加大税费支持力度。各地要制定落实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税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对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租赁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规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对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五、完善管理机制
  (一)加强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要依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阶梯式)租金标准。具体租金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住房租售市场价格、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物业管理费用、住房日常维修以及土地供应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制定)。对已经不符合条件以及租赁期满后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限制期限内(一般为3个月)租金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租赁市场的租金确定。超过限制期限仍未退出的,租金可按照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租赁市场租金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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